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确保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有效性,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2. 评估原则:
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3. 监管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工作。
4.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应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评估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
5. 评估内容:
事故单位评估应包括:应急响应情况、先期处置情况、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和执行、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事发地人民政府评估应包括:应急响应情况、指挥救援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6. 评估报告:
评估组应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责任落实情况、评估结论、经验教训和相关工作建议。
7. 报告的纳入:
事故调查组应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8. 改进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9. 汇报机制: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应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情况报告给上级机构。
以上概述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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